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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劳动关系相关知识答问
来源: 海安市 发布时间:2023-02-13 字体:[ ]

1.问:劳动合同应当什么时候签订?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问: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问: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问:裁减人员达到什么规模或比例,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答: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其中的年限标准和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6.问:劳务派遣用工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是如何定义的?用工单位决定在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需履行何种程序?

答: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7.问:最新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江苏省狗万滚球,狗万app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可以叠加享受。

自我省《实施方案》发布之日(2022年2月10日)起,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女方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8.问:对于劳动者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是否直接受理立案?

答:劳动者通过线下渠道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以及通过线上各渠道反映的案件流转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后处于预受理状态,需要经过调查了解决定是否立案。根据《狗万滚球,狗万app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立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9.问:对于劳动者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是否有查处时效规定?

答:有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外,根据《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讨会纪要》第十三项规定:“用人单位长期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应依不同时期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的不同规定,以及劳动者本人是否符合补缴社会保险的条件等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其请求。”

10.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的程序?

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向当事人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结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视为结案。

11.问: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海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70元),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12.问: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建设领域的四项制度分别是什么?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四项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以及农名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即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并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建设单位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提供的经过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通过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如果发生突发性群体性欠薪事件,经过相关程序后,可由设区人社部门向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出具《支付通知》,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以转账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13.问:劳动者狗万滚球,狗万app社会保险类的投诉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针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投诉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对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及险种问题,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

14.问:狗万滚球,狗万app高温津贴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支付的时间为当年的6月至9月共4个月,每月300元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另外,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15.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维权呢?

答: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注:狗万滚球,狗万app各区镇街道均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三是仲裁。发生劳动争议,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是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以外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处理。其中,协商和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选择进行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但不能越过仲裁程序直接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16.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指社会保险待遇赔偿,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7.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答: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注:“证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18.问: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有无时效限制?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时效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那么申请仲裁就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但如果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就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和时效中止制度。即: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9.问: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用人单位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生效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制定主体合法。规章制度必须由用人单位制定。

(2)制定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

(3)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4)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别参照上述两种情形处理。

21.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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