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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前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7-07 字体:[ ]

【案情】

被告李某为保障自家财产安全,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拍摄范围为电梯口、走廊等公共空间。但拍摄范围覆盖到了原告张某家门口的范围。且该摄像头连接互联网,可以通过手机APP实时查看并保存拍摄内容、进行人脸登记与识别、报警。张某认为李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自身隐私,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其摄像头并赔偿损失。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李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未侵犯他人隐私权。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隐私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权利体系。隐私权的概念最早在美国提出,经过100多年的判例发展,隐私权成为一个高度概括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不断扩充,以致逐渐被提升为一个概括性和抽象性的概念,大幅脱离了普通民众所认知的隐私最内核典型样态。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权的规定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详尽列举,相比较侵权责任法而言有了巨大发展,为裁判者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引。

家门口区域不是简单的“公共场所”。有观点认为,人在私密屏蔽空间中享有隐私权,而在开放空间或者公共场所则不然。家门口区域为开放性区域,且快递员等人也会涉足,所以此处的行踪不算隐私权。本案中,被告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看似是走廊和楼梯间这种“公共空间”,但此处为原告一家每日进出所必经之场所,且门厅之前往往也涉及到迎来送往之行为、快递外卖等来往,在此区域的行为,从整体角度,作为原告而言应当有相当程度的保密期待与隐私期待,并不希望他人获知。所以这一区域不应当简单认定为“公共场所”,而应当参照私密空间对待。

本案中拍摄内容应当被认定为隐私权范围。在明确了原告家门口区域并非纯粹“公共场所”,在此区域的活动应当被隐私权保护后,值得探讨的问题即在于摄像头拍摄内容是否属于隐私权所保护。本案中,摄像头所拍摄到的内容为原告一家的出入门时间,进出家门的人或物等,涉及到原告一家的财产范围、个人行踪轨迹、生活习惯,若获取了这些内容,可以勾画出一个人的生活轨迹、生活规律、生活习惯,乃至财产范围和变动,应当被认定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私密活动”与“私密信息”,应当被隐私权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