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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应当作为财产继承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7-12 字体:[ ]

【案情】

姚某与仇某、陆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交付使用,但双方合同尚未全部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也未办理。姚某去世后,居住于案涉房屋内的其母亲王某认为案涉房屋系其委托姚某购买,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姚某的女儿钱某提供姚某自书遗嘱一份,证明姚某将其所有财产给予钱某继承,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评析】

本案审理中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案涉房屋尚未登记至姚某名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姚某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钱某以遗嘱中“所有财产由其继承”为由要求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不予支持。姚某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系王某和钱某,二人可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屋应当登记在二人名下,再由二人分配份额。第二种观点,本案应当按照姚某的遗嘱处理,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钱某继承。案涉房屋应当过户至钱某名下。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种观点既认为姚某的法定继承人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却又否认遗嘱继承,自相矛盾。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其可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继承合同权利。本案房屋虽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姚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上亦可体现遗嘱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意思,该遗嘱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请求权属于财产性权利,是遗嘱中姚某的财产,应由钱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