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万滚球,狗万app

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信息 > 法律援助

交强险合同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的转化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9-20 字体:[ ]

【案情】某日,郑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随相撞,随即东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此,撞上郑某驾驶的车辆,并致郑某驾驶的车辆又与刚下车的郑某车辆乘坐人汤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汤某受伤。本案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第一次车辆撞击发生时,汤某并没有下车;后发生第二次撞击才导致其受伤,汤某作为车上人员的身份没有改变,不能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该案中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典型: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或查看时,被本车车辆撞伤。此伤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笔者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该伤者可以作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视为“第三者”,理由如下:第一,从目的解释分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应该尽量纳入“第三者”的范围。第二,从对危险的控制力分析,本案中的受害人并不具备对机动车危险的有效控制力,其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还有以下两种情形也很常见:1、车上的乘坐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被摔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后受伤。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同前文的分析,笔者建议将此类情况中的受伤人员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2、驾驶人自己在车外由于车辆倒溜被碾压或者下车查看车辆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狗万滚球,狗万app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在车外的投保人遭受损害的情形纳入了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但并没有将本车驾驶人一并纳入。因此,前述情形应排除在本车交强险之外,不应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本案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由郑某驾驶,汤某不在涉案车辆之上,而是在车辆之外。汤某并非驾驶人,其与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可以作为受害人获赔。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对汤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