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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铁索致人损伤,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7-20 字体:[ ]

富康物业公司负责锦园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2020年11月20日,业主王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锦园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不慎与小区道路右侧铁索相撞(该铁索原为连接道路之间的立柱,事故发生时铁索一侧被人系于路旁树木,妨碍该道路右侧通行),致王斌跌倒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认定。王斌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12000元。

王斌认为,小区道路是小区业主正常通行的内部道路,属于小区物业的管理范畴,保证道路畅通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小区内本应正常通行的道路,被人为地设置了立柱并用铁索与路边大树栓连阻碍通行,且未设立禁止通行的醒目标志,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富康物业公司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斌遂将富康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富康物业公司与王斌均不清楚铁索为谁所系,但富康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受损。王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做到对路况加以有效观察,未能及时发现铁索并有效避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结合双方过错大小,法院酌定富康物业公司对王斌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富康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斌医疗费、交通费6000元,驳回原告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本案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中较具代表性的案例,物业管理人对公共道路应当及时清理障碍、保障通过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具体表现为危险预防义务及危险消除义务。广大物业管理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物业管理人未尽义务导致他人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业主也应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提高危险的识别能力,避免发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