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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故理赔条款的认定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3-02-13 字体:[ ]

未成年人身故理赔条款的认定

【案情】2019年12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两岁的儿子投保寿险,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费为每年2500元。保单项下《利益条款》第二条投保范围条款载明,凡出生28日以上,1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第五条保险责任条款载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第六条为责任免除条款,载明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其中不包括狗万滚球,狗万app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理赔的约定。

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对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理赔的约定未能尽到提示义务。2021年12月,李某之子意外溺水身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李某仅支付李某所交保险费。故李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理赔条款是否为免责条款?

一种观点是,该条款不是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意思自治,未成年人身故理赔条款不在免责条款范围之内。另一种观点是,该条款是免责条款。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是为了发生事故时,受益人能获取保险金,而非单纯获得保险费。相关条款使得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不能实现,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免责条款需要实质审查。从合同意思自治的角度看,责任免除条款大类约定的情形应当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这并不能推理出非责任免除条款大类的其他条款就不是责任免除条款,其他条款性质的认定需要具体解释。

一、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解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从未成年人理赔条款文义来看,将被保险人分成两类进行了身故理赔,未满18周岁的返还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已满18周岁的赔付保险金额。有观点认为,该条款并未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额进行明确约定。笔者认为该观点比较牵强,试想未成年人身故如能获得保险费加上保险金额的保险金,那么已满18周岁身故为何只能获得保险金额的保险金?故该条款按通常理解只有一种解释,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很难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二、运用合理期待原则解释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购买人身保险是为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而非单纯获得保险费。本案中,保险费数额远低于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在效果上基本等同于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甚至连利息都没办法获取。另外,该条款属于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但其必须在年满18周岁以后才予以理赔保险金额的约定与投保范围中约定的“凡出生28日以上,1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有所冲突,容易使投保人对理赔起算时间点产生误解,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两岁左右时投保,其合理期待的应该不会是被保险人18岁以后的身故保险利益,故该条款大大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三、结合关联规定解释

《中国保监会狗万滚球,狗万app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对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可获得的保险金总额进行了限制,不满10周岁的理赔不超过20万元,目的是防范道德风险。此限制的数额通常远高于保险费,可见,保监会是支持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只退还保险费的格式条款无充分依据。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诸多社会团体的共同责任,而本案未成年人理赔条款对未成年人采取显著低于成年人的赔付标准,显然有失公平,谈不上特殊保护。故本合同未成年人理赔条款不具有合理性。

结合上述,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理赔条款是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示,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