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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车顶滑落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11-29 字体:[ ]

【案情】

某甲系自有盘式拖拉机驾驶员,某日其载着货物和装卸工某乙过桥时,拖拉机发生颠簸致使某乙从货物顶上滑落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某乙无责任。某保险公司承包了肇事拖拉机的交强险和农业机械设备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拖拉机载货超过了护栏高度,货物用绳子固定,拖拉机停车后,绳子仍固定住货物未掉落,某乙处于拖拉机右侧后轮与前轮中间的地面上,路面刹车痕迹中可见血迹。某乙经医院诊断多发伤、开放性骨折、皮肤撕脱伤、面额部多处软组织挫伤。

【评析】

该案审理中,就某乙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某乙因某甲驾驶的拖拉机发生颠簸从货物顶上滑落受伤,而事故发生是一个整体过程,该起事故发生的开端是在车上,然后滑落受伤,从颠簸到滑落都是在车上,故某乙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某乙发生了从车上人员转为车外人员的情况,应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为,车辆作为交通工具并非保持静止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上,“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也是可能因时间和空间发生转化而发生变化,一刀切的认定方式不符合法律事实。是否发生转化主要在于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有无受到本车伤害。如果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又受到本车伤害则发生了转化,即“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本案中,某乙从车上滑落,结合照片中刹车痕迹中的血迹和医院作出的撕脱伤诊断,可以认定某乙虽然一开始为拖拉机乘客,但其滑落过程中已脱离该车摔至车外受伤,并遭受了碾压,受伤时某乙处于车辆之下,应认定为“第三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