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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恶意欠薪 确保劳动者劳有所得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5-15 字体:[ ]

【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10月,海安市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反映拖欠1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20余万元,该单位实际负责人郑某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2023年4月20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概要】

郑某系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市人社局于2022年10月11日接到王某、赵某等12名劳动者投诉,反映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8、9月份工资合计224955.7元。针对12名劳动者所反映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当日立案,完成对投诉职工的调查询问。因该公司实际经营人郑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市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11月中旬,公安机关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针对此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3月17日开庭审理。

【问题焦点】

1.该单位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对劳动者的工资数额予以认定。

为了进一步核实投诉人王某、赵某等12名劳动者的具体工资数额,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10月12日向该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并先后三次短信通知该单位实际经营人郑某按要求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核对12名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并配合解决劳动者工资问题,但该单位实际经营人郑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调查询问、核对工资数额并配合解决劳动者工资问题。

鉴于该单位拒不配合核实劳动者工资数额、拒不提供有关工资凭证,市人社局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12名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对2022年8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报酬合计人民币224955.7元予以认定。

2.如何判定郑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公司经营发生亏损,实际经营人郑某于2022年9月底决定停止生产经营。2022 年10月6日,公司职工王某、赵某等人上班时发现厂门上锁,原料及成品布被拉走,因无法联系郑某而于2022年10月11日向市人社局投诉。

市人社局于2022年10月12日、14日、21日三次短信通知郑某至海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配合解决工人工资问题,郑某均未回应。2022年10月25日,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及实际经营人郑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王某、赵某等12名职工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24955.7元,该公司及实际经营人郑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综上所述,该单位实际经营人郑某在收到人社部门三次通知后,仍拒不配合解决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符合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故该案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市人社局于2022年10月3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中旬,公安机关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

3.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否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

经查,该单位拖欠12名劳动者2022年8月、9月的工资合计224955.7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该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已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

2022年11月17日市人社局决定将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期限为2022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17日。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判决结果】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郑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被告人郑某退出的人民币二十二万四千九百五十五元七角,用于支付相关职工工资。

【典型意义】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一立法举措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遏制恶意欠薪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违法成本较低,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欲为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能够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二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能够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劳动者维权途径】

通过此类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当未雨绸缪,统筹规划,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做到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遇到被拖欠工资的问题,可及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线上维权,让维权变得更快捷、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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