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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2380210/2021-0276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20〕9号
成文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狗万滚球,狗万app印发海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狗万滚球,狗万app印发海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09-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海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一)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

(二)缘石坡道、盲道;

(三)无障碍出入口、门;

(四)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楼梯和台阶;

(五)无障碍公共卫生间及厕所、安全抓杆及扶手;

(六)无障碍公共浴室及更衣室、低位服务设施;

(七)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

(八)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轮椅席位;

(九)无障碍标志、过街音响提示、无障碍信息系统;

(十)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由市政府牵头成立无障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并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残联、财政局、城管局、交运局、民政局、商务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文广旅局、融媒体中心、教体局、卫健委、人社局、体育中心、人民银行海安支行、邮政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残联、城管局、交运局、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无障碍建设规范和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和衔接。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无障碍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无障碍设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无障碍设施,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按照《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进行安全和使用功能验收。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的内容。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市住建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既有项目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五条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等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列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居住小区、公共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列入城市维护管理资金;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改造资金列入本单位财政资金预算;康复、社会福利机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交通、金融、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城区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七条城区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鼓励融媒体中心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或阅览区域,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第二十五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二十六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方便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市住建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之日起施行。


抄 送:市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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