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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srsj/2021-00254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海人社〔2017〕132号
成文日期: 2017-08-28 发布日期: 2017-09-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狗万滚球,狗万app公布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的通知
狗万滚球,狗万app公布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09-04 10:2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相关科室(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的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的筹资标准

1、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原非农户口人员),个人缴纳470元。

2、教育系统民办保养人员个人缴纳470元。

3、七十年代下放人员个人缴纳470元。

4、被征地农民中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四档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个人缴纳470元。

5、城镇困难居民、重度伤残居民,个人缴纳370元。

6、在校(园)学生,个人缴纳230元。

5、不在校(园)的婴幼儿、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个人缴纳310元。

6、民政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47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7、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个人不缴费,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每人47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8、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度精神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23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9、农村一般贫困户个人不缴费,由县委农办按照每人23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10、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人员个人缴纳230元。

上述以上各类人员缴费标准中均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元。

二、待遇调整

在校(园)学生、不在校(园)幼儿、未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起报销比例提高5%,与一档老年居民报销比例一致;二档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报销比例提高6%

特此通知

2017年8月28日